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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禁止出让景区资源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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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5 00: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辑:周小林

为了促进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实现风景名胜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贵州省将出台有关法规,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同时景区内项目的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也将不超过20年。
  贵州省建设厅厅长李光荣在最近召开的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透露,经过20多年努力,贵州省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建设都取得了一定成绩,到2006年止,全省已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3处,省级风景名胜区59处,风景名胜区面积1.04万多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5.83%。
  李光荣说,贵州省风景名胜区近年来在带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风景名胜区规划,对风景名胜区盲目无序开发,使风景名胜区出现人工化、城市化趋向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李光荣说,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理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贵州省政府在已提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中,除了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外,同时还规定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整体项目的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20年,单个项目的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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